聯盟章程

台灣設計聯盟章程

108年3月17日第6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內政部108年5月台內團字第1080023684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聯盟定名為台灣設計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名稱為Taiwan Design Alliance(簡稱TdA)。
  • 第二條   本聯盟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建立台灣工業設計、室內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推廣、設計教育、流行時尚設計及設計研究等設計專業領域間的交流平台,促進台灣設計界的國際化為宗旨。
  • 第三條   本聯盟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本聯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本聯盟之任務如下:
    一、 建立台灣設計界交流平台、凝聚共識,為台灣設計政策提出建言。
    二、 積極參與國際事務及國際設計交流。
  • 第六條   本聯盟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及內政部營建署。本聯盟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聯盟會員

  • 第七條   本聯盟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團體會員:
    (1) 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台灣合法登記之工業設計、室內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推廣、設計教育、流行時尚設計及設計研究等設計領域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聯盟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2) 會員代表:各類設計領域團體會員自行推派會員代表8人,以行使權利。
    二、贊助會員:
    (1) 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聯盟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聯盟贊助會員。
    (2) 贊助會員為團體或法人者,可推派贊助會員代表2人。
  • 第八條   本聯盟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建立台灣工業設計、室內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推廣、設計教育、流行時尚設計及設計研究等設計專業領域間的交流平台,促進台灣設計界的國際化為宗旨。
  • 第九條   會員及會員代表有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會員及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如會員代表遭除名,其所屬團體會員應另行指派代表行使權利。
  •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為出會:
    一、 會員為團體或法人時,其團體或法人解散時。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 團體會員未如期繳交常年會費經催繳仍無效者。
  • 第十二條   會員及會員代表申請退會,應以書面通知本聯盟,經理事會決議,以書面回復後生效。
    會員及會員代表經出會、除名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本聯盟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五、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 議決本聯盟之解散及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與本聯盟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之重大事項,其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 第十五條   本聯盟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後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入會、退會。
    三、 選舉及罷免本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秘書處工作人員。
    六、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
  •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4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督導本聯盟各項工作,對外代表本聯盟,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提出罷免理事名單,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同意。
    五、 議決常務監事及監事之辭職。
  •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本聯盟設秘書處,置秘書長1人、執行秘書及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秘書處以負責理事會決議事項之執行,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得經理事會決議,敦聘無給職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由本聯盟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聯盟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聯盟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
    一、 團體會員入會費:每一團體會員為新台幣五千元。
    二、 會員常年會費:各設計領域為新台幣四萬元。
    三、 團體贊助會員常年會費:每一贊助會員新台幣四萬元。
    四、 事業費。
    五、 會員捐款。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秘書處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秘書處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聯盟108年3月17日第6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報經內政部108年5月台內團字第108002368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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